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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明确矿业权转让有关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
编辑:sh-gzcoc.com  来源:上海贵州商会  日期: 2009-7-9
近日,贵州省地方税务局、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《关于矿业权转让有关税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为了认真贯彻落实《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有关问题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加强部门协作,共同规范矿业权转让市场经济秩序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省矿业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,依法监管矿业权转让。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平台,提供交易服务。矿业权转让的受让方,凭矿业权转让合同及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和纳税凭证,向法定颁证部门申请办法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。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外转让矿业权的,法定颁证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  《通知》强调,加强矿业权转让税费征管及流程控管。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税费征管,加强大“以票管税”管理力度,确保矿业权转让涉及的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。明确了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、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的缴纳规定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“先税后证”的原则,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。

  《通知》指出,加大监管力度,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,发现擅自转让(受让)矿业权,涉及未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,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,如发现纳税人擅自转让(受让)矿业权的,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主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。对于矿业转让人的违法行为,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日常工作中,加强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,定期交换矿业权转让信息,适时进行矿业权转让数据比对,实现资源共享。

  该《通知》的出台,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,确保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,防止相关税费流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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